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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一起因偷看表姐洗澡酿成的家庭伦理悲剧

2022-05-24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案件详情2003年9月底,在外工作的卢东乘车回到陕西老家,趁着国庆假期,卢东的亲戚们选择聚到一起诉说着家长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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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详情2003年9月底,在外工作的卢东乘车回到陕西老家,趁着国庆假期,卢东的亲戚们选择聚到一起诉说着家长里短。饭桌上,卢东见到了五六年没有见过面的表姐小芝。小芝24岁,比卢东大2岁,两人在童年时期是很好的玩伴,由于姨夫的工作原因,小芝上高中后就很少回老家了。

其实小芝并不是姨夫的亲生女儿,而是姨夫再婚妻子带过来的孩子,和姨夫没有血缘关系。卢东和表姐上次见面时还是春节期间,两人还聊了对方的近况,不过各自离开后没有留联系方式。一晃时间过去五六年,小芝比以前长得漂亮了许多,穿衣打扮相比之前也成熟了许多。卢东再次见到表姐,只觉得内心的情感和以往大不相同,好像生出了男女之间的喜欢。晚饭过后,卢东主动找到表姐聊天,两人去村子里的街道散步。卢东开玩笑地打探表姐的情感状况,得知表姐是单身,心里不由得乐开了花。

这次相聚,卢东留了表姐的联系方式,在得知表姐之后会在当地县里工作,姨夫一家也会搬回来时,卢东主动提出帮表姐搬家。这次搬家,卢东和表姐之间又聊了许多,还趁两人单独相处的时间,问表姐是否可以和他交往。表姐思考了一下对卢东说,虽然他们实际上没有近亲关系,但还是表姐弟,如果交往时让家里人知道了恐怕不合适。这次交谈,表姐没有答应卢东,而是说要考虑一下。卢东回去想了一下,觉得两人的交往还是要家里人同意才行。10月底时,卢东约了表姐,打算在她租住的地方详细商量一下要怎么和家里人说。

表姐租住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的一处平房小院内,由于卢东不知道表姐具体住在哪一间,便挨个扒着窗户看。走到一间小房子时,卢东透过窗户,竟发现正在里面洗澡的表姐。卢东开始觉得不对,想马上扭头就走,但好奇心迫使卢东再次看向了窗户。表姐外出回来的同事见卢东鬼鬼祟祟的,一看是在偷看人洗澡,就把卢东给打了出去。正事没办成,反而叫人给当成了流氓,卢东只好先回去。次日,卢东还没起床,就听见外边有人敲门。对方称是警察,叫卢东赶快开门。警察告诉卢东,昨天半夜,他的表姐小芝被人强奸了,而且险些被杀,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抢救。

因为在事发前,卢东和小芝有过联系,还有偷看她洗澡,所以警方在调查后认为卢东有作案嫌疑,于是来找他进行调查。和卢东住在一起的还有两个人,他们平时都在一起工作,小芝被侵害的时间是半夜,可卢东那个时候在屋子里没有出去过,另两个人可以做证。警方排除了卢东的嫌疑,但是真凶还没有找到,小芝的父亲也就是卢东的姨夫认为,女儿的被害肯定和卢东有关系。小芝的父亲多次找到卢东讨要说法,卢东每次都解释,可小芝的父亲不听,甚至还把卢东家里的东西一通砸。卢东没办法,只能报警,叫警方向小芝的父亲解释。或许是小芝的父亲无法接受女儿被人侵害的事实,加上还没抓到真凶,精神上需要找到宣泄口,小芝的父亲偏执地认为警方包庇卢东。

过了几天,小芝的父亲身上带了一把尖刀,一大早又去找了卢东,争执几句后,卢东认为没有必要解释,想转头就走。可小芝的父亲突然拿出尖刀,对着卢东就是一刀。看着鲜血往外流,小芝的父亲愣住了,他赶紧叫人联系救护车,随后卢东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。在医院养伤的小芝得知父亲和卢东发生冲突,伤心的她主动找到民警反映情况,称那晚侵害她的人不是卢东,而是另有其人。根据小芝提供的线索,加上民警的侦破工作有了新的进展,嫌疑人被锁定到一个叫王斌的人身上,之前因为担心被报复,所以她没能讲出实情。

很快,王斌被捉拿归案,面对警方的讯问,他承认了作案的事实。案发当晚,王斌游荡在小芝的出租房附近,看有没有什么东西能拿来卖钱,不巧弄出了动静。小芝出门查看情况,被躲在暗处的王斌看到,而且动了歪心思。夜深人静时,王斌悄悄撬开房门,溜进了小芝的房间对其实施侵犯。小芝奋力反抗并呼救,却不幸遭到王斌随身携带的刀具的伤害。律师观点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罪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故意伤害罪,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。小芝的父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应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王斌违背妇女意志,强迫与受害人发生关系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。王斌使用刀具致受害人重伤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应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王斌的行为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,最终会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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