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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与丈夫发生争吵后,从行驶的车上跳车身亡

2023-01-31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“一个要吃火锅,一个要看女儿”。内蒙古某地,女子与丈夫发生争吵后,从行驶的车上跳车身亡。丈夫被指控犯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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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个要吃火锅,一个要看女儿”。内蒙古某地,女子与丈夫发生争吵后,从行驶的车上跳车身亡。丈夫被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。犯罪嫌疑人额某某33岁,检察机关指控,他开车带着妻子准备去牧区看望女儿时,路上与妻子发生争吵,坐在后排座右侧的妻子朝某某突然打开车门跳车,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。检察机关认为,额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33条第2款的规定,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辩护人指出,本案受害人朝某某有重大过错。额某某和朝某某育有一女,刚刚3岁多,由额某某的父母在牧区抚养照料,其母亲两年前做了关节手术,至今不能体力劳动。原本,额某某和妻子商量好,开车去牧区父母家看望女儿,但路上,朝某某提出要出去吃火锅,拒绝看望女儿,引发双方矛盾。法庭上,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,表示愿意认罪伏法,他的律师指出,自从女儿出生以后,孩子就一直由额某某和父母照顾,本案被害人对孩子不管不顾。证据证明,两人结婚时间不长,女儿刚刚三岁,却欠下了27万元的债务,一直由额某某打工还债,已经偿还了12万元,剩余15万元。另外,被害人朝某某的父亲,也就是额某某的岳父也出具了谅解书一份,同意谅解额某某,同时,额某某也承诺对岳父进行赡养,每年支付赡养费1万元,共5年时间,合计5万元。律师说,被害人突然跳车后额某某始料不及,并且及时停车急救,拨打120呼叫救护车,为抢救妻子争取宝贵的时间,案发后,始终没有拒绝、逃避、抗拒,认罪态度好。额某某完全没有主观的恶性,是家庭唯一的依靠,在本案中,被害人自己也有责任,其执意不愿意去探望亲生女儿,而要去吃火锅,这才引起双方的争执。律师希望法庭考虑到额某某是年老的母亲和三岁女儿的唯一依靠,请求法庭判处额某某缓刑,这样,有利于被告人照顾家庭,并且尽快偿还妻子生前留下的巨额债务。有人说,这应该是一起意外的事故,案发时,妻子朝某某坐在后排座位,额某某正在驾车,双方没有任何接触,只是言语上的争吵,为何要指控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?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共同点,即在客观上,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,在主观上,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。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,即是否应当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。如果应当预见,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,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比如本案,如果额某某在驾驶过程中,和坐在后排的妻子没有任何交流,而妻子突然打开车门跳车,导致丧失生命,则应认为是意外事件,不能追究额某某的刑事责任。但本案实际情况是,额某某与妻子一直在争吵,虽然从额某某的角度来看,妻子确实在无理取闹,但作为了解妻子脾气的他来说,没有采取任何措施,确实存在过失。当然,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,还必须考虑到案件的细节,比如妻子有没有威胁她要跳车,或者要求额某某立即停车,以及是否劝阻、是否刹车减速等具体情况。最终,法院确定额某某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,也就是说,额某某在驾驶车辆时,应该预见到其妻朝某某有可能跳车,但由于过于自信,导致悲剧的发生。法院认为,额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但根据他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危害后果、悔罪表现等等情况,依法可适用缓刑。最终,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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